本所辩护的赵保青故意伤害致人重伤一案无罪不捕

浙杭新闻/2015/05/28

犯罪嫌疑人赵保青等三人故意伤害一案,由其家属于2015年4月27日,委托本所律师王璐敏为辩护人、实习律师郝自然共同办理。经过认真辩护,拱墅区人民检察院对其作出“不构成犯罪,不批准逮捕”的决定,目前已获释。

【案情简介】赵保青系在本市经营一蔬果零售店的个体经营者。2014年年底某天,十余名不明身份人员,持钢管冲入店中,对店铺进行打砸,得手后迅速逃离。赵保青见状,持门口的一铁锹追出,追赶至对方乘坐的面包车,为阻止对方逃跑,砸击面包车玻璃,对方遂下车围殴赵保青。此时,赵守海、赵昆(均系赵保青侄儿,蔬果店帮工)持刀从店内冲出,与对方互殴,在此过程中,对方两人因被锐器砍伤致一人重伤、一人轻伤。

【辩护观点】辩护人审查后认为,赵保青没有故意伤害的故意,不构成犯罪。简要理据如下:

一、赵保青的主观目的,是在受到不法侵害后,阻止对方逃离,并非持械伤害对方,其持铁锹击打对方车辆而非人员这一情节,就很好地体现了其主观心态;

二、赵保青在追击前,嘱咐赵守海报警,且赵守海确实也报警了,若其有报复、伤害对方的故意,如何会报警?

三、赵守海二人持刀追出的行为,赵保青并不知晓,双方没有意思联络,不能因为二人持刀推定具有伤害的故意,而进一步扩大推定赵保青也有伤害的共同故意;

四、赵守海二人砍击对方的过程中,赵保青被对方围殴,没有看到砍击的过程,更没有帮助二人伤害对方的行为。根据办案单位的介绍,本案中,重伤的被害人指证赵保青在其被砍时抱住其。辩护人认为,成年男性殴斗过程中,很少采取抱的姿势,且被害人是身体背部被砍伤,也就是说,其是面向赵保青时,被人从后面砍伤的,两人面对面互殴时,搂抱的可能性更小,且如果是搂抱的,赵保青双手环抱对方背部,本方人员又从什么角度“砍”,并且砍成重伤(力度较大,深达内脏),因此,被害人的这个指证,与案情不符,不能采信。

【处理结果】审查逮捕期间,辩护人就上述辩护意见与检察机关进行了沟通。2015年5月20日,拱墅区人民检察院,对犯罪嫌疑人赵保青作出“不构成犯罪,不批准逮捕”的决定,同日,赵保青被释放。


(文/郝自然 图/来源网络 图文无关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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